該案涉及的問題是,織機公司的水果公司使用商標FRUIT OF THE LOOM是否構成商標FRUIT的真實使用。
內部市場協(xié)調辦公室(OHIM)的取消部門和第四上訴委員會對此予以否認,并撤銷了注冊。普通法院維持了這一裁決,裁定實際上只使用了“水果”。織機網站www.fruit.com上的Fruit僅用于廣告帶有FRUIT OF THE LOOM商標的商品,而沒有用于廣告。
FRUIT OF THE LOOM的使用改變了FRUIT商標的獨特特征。對于說英語的消費者,“水果”一詞具有確切的含義,而“水果的水果”是“織機的果實”發(fā)明的一種表達方式。四個單詞FRUIT OF THE LOOM的組合創(chuàng)造了一個獨特的表達方式,改變了FRUIT商標的鮮明特征。